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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后主动还债如何量刑

 [日期:2015-11-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现年37岁的被告人林某为温州龙湾人,案发前经营金属生意。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林某以房地产开发、五金制造等项目投资为由,以月息2分至3分的高额利息回报作为诱饵,向郑某等11人非法吸收存款2247万元,并将上述存款用于购买房产、偿还别人借款以及支付利息等资金周转。至案发时,造成被害人合计2127万元未归还。2011年12月底,因林某无法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害人郑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林某主动与各被害人签订相关资产抵债协议,并将名下鹿城广场的房产变卖所得款1000多万元全部偿还被害人,且约定下一步将继续配合被害人处置自己的另外房产,力争全部偿还欠款。随后,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投案前,林某已实际偿还各被害人1006万余元。各被害人向司法机关要求对林某适用缓刑,以利于相关财物处置以全部还款。

 

    法院经审理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本案承办法官说,同类其他案件资金缺口往往很大,被告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各被害人。此案被告人能主动偿还债务,得到被害人谅解,既消除了社会影响,也对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积极还债有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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