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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立案标准

 [日期:2015-11-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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