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日期:2015-11-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