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之没收财产如何辩护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刑法分则规定有没收财产的条文共50余个,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 13条的规定,对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严重的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某些严重的经济犯罪可以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严重的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有5个条文规定适用没收财产。
4.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例如,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有特别严重情节的;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等,也规定有适用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追缴犯罪所得的财物和没收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犯罪人财物,不属于作为刑罚的没收财产。例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予以追缴;对犯罪人用于贩运毒品的车辆予以没收,均不属于没收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非法债务(如赌债),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在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并罚时需要考虑: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罚原则,合并执行。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我国刑法第59条对没收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以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对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以及犯罪分子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所抚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
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犯罪分子与家属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2)必须是正当的债务。非正当的债务,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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