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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谈刑罚的种类之管制

 [日期:2017-03-2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刑事辩护律师谈刑罚的种类之 管制

刑事辩护律师谈刑罚的种类之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相关的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违反前述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前述禁止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1)被禁止从事的特定活动主要包括: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2)被禁止进入的特定区域、场所主要包括: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3)被禁止接触特定的人员主要包括: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3款的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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