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一般预防的
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一般预防的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这些成员包括:
1.危险分子,即具有多次违法犯罪的历史,有犯罪危险的人;
2.不稳定分子,即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免疫力较低,容易受犯罪诱惑或容易被犯罪分子教唆、拉拢,具有犯罪倾向的人;
3.刑事被害人,即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可能对犯罪人或者其亲属实施报复的人;
4.其他社会成员,即除上述三种人以外的广大公民。
刑罚的一般预防贯穿于刑罚的创制、裁量和执行的全过程。立法者通过创制刑法确定法定刑,这就向人们提供了一个具体犯罪与刑罚的对价表。意欲犯罪者对罪刑之间的对应关系有所了解以后,就会因为考虑到犯罪的代价过于昂贵而打消犯罪的念头。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将犯罪与刑罚紧密联系起来,不仅直接地惩罚了犯罪分子,预防其重新犯罪,而且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也起到了警戒和抑制作用,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自投法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没有改造好的刑满释放分子、逃跑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等遇有适当的时机就可能进行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人民法院通过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用具体实际的案例说明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并警告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法不可违,罪不可犯,在我们的国家里谁犯了罪都脱逃不了刑罚处罚。这就是用刑罚的威力震慑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他们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重蹈犯罪分子的覆辙,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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