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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合虚假示警造戊伤亡事故的,属于犯罪行为吗?

 [日期:2016-10-1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公共场合虚假示警造戊伤亡事故的,属于犯罪行为吗?

 公共场合虚假示警造戊伤亡事故的,属于犯罪行为吗?

 

案例

黄某和同学一行人在某著名的旅游风景区爬山。此时,正值旅游旺季,人潮涌动,黄某和同学们在人流中缓慢的前行,黄某基于恶作剧的心理,突然高喊了一声: “有炸弹!”想看看大家的反应。听到示警的人们四散奔逃,慌不择路,很多人被踩踏成重伤,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黄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律师说法

危害情节的严重与否是决定其是否构成为的重要标准。本案中,从黄某的行为来说,原本并不构成犯罪。但是该行为造会危害太严重了,因此被认定为犯罪行为,黄某出于搞恶作剧,在公众场合警,黄某明知道这样做可能会引发什么果,却仍然这样做,结果造成了严重的害,情节太严重了,认定其构成犯罪是判断。尽管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作了认定,但鉴于社会危害严重,必照刑法的规定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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