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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认定规则13条

 [日期:2016-09-2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入户抢劫”认定规则13条

 入户抢劫认定规则13

 

编者按: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鉴于刑法条文的抽象和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复杂性,抢劫罪认定中有很多疑难问题远非法律条文本身所能解决的。为此,编者将结合法律条文和有关抢劫罪的司法判例(主要包括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和刑事审判参考中的案例),对抢劫罪八类加重情节的认定、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共同犯罪认定等疑难问题逐一进行梳理,对审判实践中的司法观点进行归纳和总结,并陆续发布与“刑辩课题组”微信公众平台。

本文是抢劫罪裁判规则系列的第一篇,即“入户抢劫”的认定规则。“认定规则”是编者在阅读案例过程中,结合个人理解所整理而来,可能有不准确或者错漏之处,欢迎各位在留言中提出批评、指正。Tips:在本微信公众平台对话框回复“入户抢劫”即可获取参考案例全文)

 

一、关于“户”的认定规则7条

裁判规则1:行为人以假借购物为由,进入他人经营和生活区域缺乏明显隔离的商店抢劫财物的行为,虽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入户抢劫的情节。

实务要点:1.对于经营和生活区域缺乏明显隔离的商店,是否能认定为“户”(即住所)需要考虑商店是否在营业期间:在营业期间不能认定为户;在非营业期间可以认定为户。2.对于经营和生活区域存在明显隔离的商店,生活区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区域在经营期间不能认定为户,在非经营期间可以认定为户。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以下简称《抢劫罪意见》)“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例索引:公报案例,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魏培明等人抢劫案(2005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4期出版)

 

裁判规则2:进入他人作为赌博场所的住所劫取参赌人员财物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实务要点:1.入户抢劫中的“户”是包含了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特征,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只有同时符合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才可以认定为“户”;2.入户抢劫必须是以户为对象所实施的抢劫。在住宅不仅承载着家庭共同生活的功能,同时还具有其他功能(包括合法的和非法的经营功能)时,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区分抢劫行为的对象,如果抢劫的对象是家庭成员,则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否则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以下简称《抢劫、抢夺意见》)规定:“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288号]陆剑钢等抢劫案——入户抢劫中“户”的理解与认定。

 

裁判规则3:在个体家庭旅馆内对旅馆主人实施抢劫的,因其住所具有开放性,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实务要点:1.在家庭住所改造为家庭旅馆之后,即不再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而具有开放性;2.判断是否具有开放性的关键,不在于建筑物的空间结构,而是他人出入的自由程度。

法条链接:《抢劫、抢夺意见》规定:“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309号] 杨廷祥等抢劫案——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裁判规则4:建筑工地的工人宿舍不具备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

实务要点:1.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是因为刑法保护家庭住宅的不可侵犯性,入户抢劫结合了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罪和抢劫罪的双重罪质,具有加重的社会危害;2.建筑工地的工人宿舍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只是共同休息和活动的场所,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

法条链接:《抢劫、抢夺意见》规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13号]王志坚抢劫、强奸、盗窃案——如何把握抢劫犯罪案件中加重情节的认定

 

裁判规则5:不具有家庭成员身份的人共同租住的房屋只要是供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就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

实务要点:1.不具有家庭成员身份的人共同租用的住所,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需要从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租户租住房屋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二是租户与租户之间是否存在相对独立的空间。2.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即使共同租房人不具有家庭共同成员身份,共同承租的房屋也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

法条链接:《抢劫、抢夺意见》规定:“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466号]韩维等抢劫案——非法进入他人共同租住的房屋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裁判规则6: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均构成入户抢劫。

实务要点:1.本条规则与规则5应有所区分:规则5中的抢劫行为人是共同租房人之外的人,而本条规则中抢劫行为人之一是出租房屋的共同居住人;2.本条规则与规则8也应有所区别:规则8中抢劫行为人与被害人不仅是共同居住人,而且是家庭共同成员;本规则中,抢劫行为人与被害人不属于家庭共同成员。

法条链接:《抢劫、抢夺意见》规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15号]尹志刚、李龙云抢劫案——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是否均构成入户抢劫

 

裁判规则7: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时其出租房对卖淫对象而言不属于“户”。

实务要点:1.卖淫女出租房兼具卖淫活动场所和家居生活住所的性质,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2.在从事卖淫活动时,卖淫女出租房承载的是卖淫活动场所的功能,不能认定为“户”。

法条链接:《抢劫、抢夺意见》规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44号]黄卫松抢劫案——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嫖宿后.实施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二、关于“入户”非法性的认定规则3条

裁判规则8:子女进入父母住宅抢劫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人户抢劫”。

实务要点:1.规则中的“子女”和“父母”可以解释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行为人进入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住宅抢劫,不论是否征得同意,一般都不具有非法性,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法条链接:

案例索引:刑审参考案例[第134号]明安华抢劫案——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规则9:被害人明知行为人具有非法目的,而因与行为人相熟,默许其进入家中,后行为人实施抢劫的,排除入户行为的非法性,不认定为入户抢劫。

实务要点:1.“入户”抢劫并非单纯地“在户内”抢劫,它还内在地涵括了一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而这里的“非法”是指进入住宅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住宅成员的意愿;2.如果行为人进入住宅的行为是经被害人默许的,则排除入户的合法性。

法条链接:《抢劫、抢夺意见》规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47号]何木生抢劫案——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区分。

 

裁判规则10:以强奸目的入户,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实务要点:1.《抢劫、抢夺意见》中“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指仅以实施抢劫及盗窃、诈骗、抢夺等图财型犯罪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2.“抢劫等犯罪”不宜理解为所有犯罪,仅应解释为抢劫及盗窃、诈骗、抢夺等图财型犯罪。3.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或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包括转化型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法条链接:1.《抢劫、抢夺意见》规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2.《抢劫罪意见》规定: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580号]虞正策强奸、抢劫案——在入户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三、关于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的认定规则2条

裁判规则11:暴力劫财行为始发在户外,持续至户内,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实务要点:1.根据《抢劫、抢夺意见》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2.“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不应理解为暴力行为必须自开始至结束均发生在户内;3.实践中,还存在在户外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控制后进入其住所劫取财物的情形,这种情形下由于暴力行为没有发生在户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法条链接:《抢劫、抢夺意见》规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332号]夏鹏飞、汪宣峰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案——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是否需要数罪并罚。

 

裁判规则12:行为人以抢劫为目的,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暴力抢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实务要点:1.该规则与规则11有类似之处;2.抢劫行为从着手实施,到最终犯罪实施完毕的整个过程,包括多个动作,如手持工具的动作、言语威胁的动作、追赶被害人的动作等。这些动作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场合,如有的在户外、有的在户内;3.“在户内实施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不应机械地理解为整个抢劫行为在户内开始实施并在户内结束,只要行为人的抢劫暴力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户内,就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法条链接:《抢劫、抢夺意见》规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46号]刘长庚抢劫案——行为人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抢劫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四、转化型抢劫情形下,入户抢劫认定规则

裁判规则13: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不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损伤,都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实务要点:1.行为人入户犯盗窃,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转化型抢劫);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指的是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如果是入室盗窃,户外暴力抗拒抓捕的,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是否给被害人造成损伤以及损伤的程度,不影响“入户抢劫”的认定。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第一条第二款“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例索引:1.指导案例[检例第17号]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发布)2.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59号]庄保金抢劫案——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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