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26日18时许,被害人牛××在南山区中山东街27号1楼自己的报摊上与同一店面的凉茶店老板娘曾××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肖××听到自己老婆曾××与他人吵架的声音后从二楼冲下来,后与牛××发生激烈的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肖××用右拳头击中牛××鼻染左侧,当场致使牛××鼻子流血,后来争吵被旁人劝开。一会牛××就感觉身体不适,于9月10日入住南山医院治疗,发现右侧额颞(niè)顶慢性硬膜下血肿,遂行钻孔引流术治疗。后经法医鉴定:牛××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出血是由打击部位对冲效应引起。
2007年9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肖××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逮捕。2008年2月26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我所律师接受曾××的委托,担任肖××的一审辩护人。
【本案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肖××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重伤。
【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重伤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三)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本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 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重伤其主要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构成过失重伤罪,法律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他人实际的伤害结果而且要求这种伤害只有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过失致人轻伤,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只承担此事赔偿责任。
(三)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过失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白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四)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律师代理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应该是过失致人重伤,而不应该是检察院所认定的故意伤害罪,其理由如下:
对照前述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我们可以知道被告人肖××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在本案中,根据法医鉴定的说明,受害人的损害部位并不是被告人直接打击的部位,而是经过对冲效应而形成,属于对冲伤(对冲伤:(contre-coup injury):指沿头部被打击或碰撞作用力方向对侧的脑皮质发生的挫伤。如枕部受打击或碰撞,额极和颞极脑皮质发生的挫伤。一般见于运动中的头部受到外力作用后突然做直线减速运动时。简单说就是身体的一个部位(一般的来说是头部)受到撞击伤与它相对的身体的另一部分所造成的损伤。这个间接所造成的损伤就是对冲伤);相反被告人直接打击的部位并未受到伤害,这种对冲伤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而且被告人只有初中文化,从未听说、也从未见过这样对冲伤的情形,更谈不上掌握对冲伤的技巧了。因此被告人不可能明确知道自己这样打了受害人左脸一拳后就会发生对冲效应,从而造成被害人右后脑损伤的严重后果,也就更谈不上被告人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思。反而对照过失致人重伤的主观方面可以很明显的知道被告人的行为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该是过失致人重伤。
【法院判决】
2008年4月10,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辩护观点,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肖××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宗成功的辩护案例。代理律师紧紧抓住肖××的打击的部位与伤害部位不一致的事实,提出肖××的行为属于过失行为的辩护观点,从而改变了案件的定性,大大减低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007年8月26日18时许,被害人牛××在南山区中山东街27号1楼自己的报摊上与同一店面的凉茶店老板娘曾××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肖××听到自己老婆曾××与他人吵架的声音后从二楼冲下来,后与牛××发生激烈的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肖××用右拳头击中牛××鼻染左侧,当场致使牛××鼻子流血,后来争吵被旁人劝开。一会牛××就感觉身体不适,于9月10日入住南山医院治疗,发现右侧额颞(niè)顶慢性硬膜下血肿,遂行钻孔引流术治疗。后经法医鉴定:牛××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出血是由打击部位对冲效应引起。
2007年9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肖××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逮捕。2008年2月26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我所律师接受曾××的委托,担任肖××的一审辩护人。
【本案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肖××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重伤。
【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重伤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三)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本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 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重伤其主要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构成过失重伤罪,法律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他人实际的伤害结果而且要求这种伤害只有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过失致人轻伤,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只承担此事赔偿责任。
(三)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过失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白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四)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律师代理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应该是过失致人重伤,而不应该是检察院所认定的故意伤害罪,其理由如下:
对照前述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我们可以知道被告人肖××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在本案中,根据法医鉴定的说明,受害人的损害部位并不是被告人直接打击的部位,而是经过对冲效应而形成,属于对冲伤(对冲伤:(contre-coup injury):指沿头部被打击或碰撞作用力方向对侧的脑皮质发生的挫伤。如枕部受打击或碰撞,额极和颞极脑皮质发生的挫伤。一般见于运动中的头部受到外力作用后突然做直线减速运动时。简单说就是身体的一个部位(一般的来说是头部)受到撞击伤与它相对的身体的另一部分所造成的损伤。这个间接所造成的损伤就是对冲伤);相反被告人直接打击的部位并未受到伤害,这种对冲伤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而且被告人只有初中文化,从未听说、也从未见过这样对冲伤的情形,更谈不上掌握对冲伤的技巧了。因此被告人不可能明确知道自己这样打了受害人左脸一拳后就会发生对冲效应,从而造成被害人右后脑损伤的严重后果,也就更谈不上被告人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思。反而对照过失致人重伤的主观方面可以很明显的知道被告人的行为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该是过失致人重伤。
【法院判决】
2008年4月10,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辩护观点,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肖××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宗成功的辩护案例。代理律师紧紧抓住肖××的打击的部位与伤害部位不一致的事实,提出肖××的行为属于过失行为的辩护观点,从而改变了案件的定性,大大减低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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