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如何理解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当场”
如何理解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当场”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时空条件体现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如果不是当场,则不构成抢劫罪。
本罪中的“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而立即追捕过程中的场所,即刑法理论上所讲的“现场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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