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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肇事后,指示行为人驾车逃逸,逃离现场时高速驾驶又造成他人死亡的,指示人与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

 [日期:2016-09-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5
核心提示: 醉酒驾车肇事后,指示行为人驾车逃逸,逃离现场时高速驾驶又造成他人死亡的,指示人与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

 醉酒驾车肇事后,指示行为人驾车逃逸,逃离现场时高速驾驶又造成他人死亡的,指示人与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醉酒、逃逸、交通肇事、死亡、重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8期(总第629号)---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1)涟刑少初字第0015号

基本案情:李井强、朱加亮与他人共同饮酒后,李井强便向朋友徐梦磊借来轿车并驾驶,朱加亮坐在副驾驶位置,后追尾撞到同方向谢如军驾驶的二轮摩托,致使谢如军及乘坐人徐长珍、谢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井强立即刹车减速,朱加亮见状指使李井强逃跑,李井强继续驾车,因车速过快冲出水泥路,致使正在棚下玩耍的两名儿童被撞,其中一名当场死亡,另一名受伤,李井强一紧张将车又撞到树上,朱加亮下车后扳下车牌并招呼李井强一起逃跑。

裁判要点:醉酒驾车肇事后,指示行为人驾车逃逸,逃离现场时高速驾驶又造成他人死亡的,指示人与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

裁判理由:李井强醉酒后驾驶车辆,追尾撞到一辆摩托车并致驾乘人员受伤,其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停车查看,反而继续高速行驶,进而冲向水泥路面,撞上道路旁边的小店外的小棚子,直至撞到树后方才停车,事故连续致数人受伤和死亡,朱加亮明知李井强饮酒后驾车,在第一次事故后指使其逃离现场,致其再次发生重大事故,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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