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理律师成功代理湘潭罗某等人特大涉黑案件!
案情简介:2013年8月,湘潭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为由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进行刑事拘留,此后通过侦查,认为罗某某等人涉嫌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内的14个罪名,其中,罗某某涉嫌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内的10个罪名。在罗某某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罗某某委托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周理大律师为辩护律师。周理律师多方了解案件情况,基于事实和法律,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2014年10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等人犯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内的11项罪,其中罗某某涉嫌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内的9个罪名。周理律师基于现有证据材料,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雨湖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聚众斗殴罪等6个罪(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处罚金五十五万元。
一、案情回顾
罗某某,湖南湘潭人。
自1998年以来,罗某某在楠竹山镇笼络人员,通过招工、拉拢入股等方式建立了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及利益关系。姑且称为“组织”或团伙。在该“组织”中,共有成员17人,其中罗某某是“组织”的核心,是“组织”成员公认的老大,可调动所有“组织”成员,亲自参与、策划或幕后指挥违法犯罪活动,安排或事后出面收拾局面,掌控“组织”的人、才、物及人脉关系。
该“组织”长期以来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经营实体,牟取经济利益。主要手段有四种:一是非法控制行业、牟取经济利益;二是克扣转包费用、拖欠民工工资;三是通过开设赌场谋取经济利益;四是通过投资实体获取经济利益。在短短几年时间里,“组织”迅速聚敛了巨额财富。
2013年8月17日,罗某某等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罗某某委托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周理律师为辩护律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10月27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0月22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二、侦查阶段
2011年10月,群众匿名向湖南省公安厅厅领导举报罗某某涉黑,厅领导作出重要批示,交办湘潭市“打黑办”进行核查。湘潭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牵头成立专案组。经查发现,楠竹山地区治安混乱,多人举报罗某某等人涉黑。2013年4月25日,湘潭市公安局以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立案侦查,8月15日采取集中收网行动,8月17日,罗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湘潭市公安局拘留。经过四个多月的侦查,罗某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罗某某违法犯罪经历:1984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1991年8月,因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五日;1994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99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一年;2002年2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罗某某等人涉嫌以下犯罪事实:
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3. 聚众斗殴罪
4. 故意伤害罪
5. 敲诈勒索罪
6. 强迫交易罪
7. 寻衅滋事罪
8. 故意毁坏财物罪
9. 串通投标罪
10.开设赌场罪
11.盗窃罪
12.非法持有枪支罪
13.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该“组织”还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诽谤等违法事实以及以其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事实。
2014年3月21日,湘潭市公安局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中,起诉意见书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涉嫌10个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串通投标罪、开设赌场罪。
三、罗某某辩护律师法律意见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后,罗某某立即委托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周理律师为辩护律师,周理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通过多次与罗某某会见通信,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并向侦查机关了解罗某某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情况,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1. 本案中存在大量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
2. 本案中,大部分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该部分事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3. 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该“组织”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九十四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组织、另计、行为、非法控制特征。该案仅系一般团伙,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也只是一般的共同犯罪,尚未达到犯罪集团的的程度,更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
4.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不能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罗某某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最多算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而在此之前罗某某因为非法持有枪支被法院作出了刑事判决。
5. 聚众斗殴罪:江南冰室枪击案中,罗某某因为非法持有枪支被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不应重复评价;王某某家聚众斗殴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罗某某持械证据不足。
6. 故意伤害罪:侦查机关指控罗某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7. 敲诈勒索罪:起诉意见书指控罗某某涉嫌23笔敲诈勒索行为,其中一部分不是真实事实,一部分系民事纠纷,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8. 强迫交易罪:起诉意见书指控罗某某涉嫌16笔强迫交易行为与事实不符,罗某某并未使用暴力、威胁等行为,该罪名不能成立。
9. 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某某涉嫌8次寻衅滋事行为,大部分与事实不符,都不应该定性为寻衅滋事。
10.故意毁坏财物罪:车辆损失的证据不足,该罪名不能成立。
11.串通投标罪:罗某某做的工程是合法招标取得,不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12.开设赌场罪:罗某某与开设赌场罪无关。
四、公诉内容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起诉决定,指控该“组织”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串通投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等11项罪名。
11项罪名如下:
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自1998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楠竹山镇笼络人员,在当地建立了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及利益关系,并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迅速敛财,非法控制江南机器厂周边全部行政村工程建筑业务,巩固了其社会强势地位,从而形成了一个以罗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两旁释放、社会闲散人员为基础,以血缘、同学、同事为纽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壮大。表现为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规矩严格,有较明确的层级。
(2)该组织长期以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经营实体,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具备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楠竹山镇及其他周边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及行贿工程建筑行业有关决策人员在楠竹山镇及该区域的工程建筑等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 聚众斗殴罪
2000年4月,罗某某一方和何某某一方在江南冰室附近发动枪战。
2004年9月,罗某某纠集人员在王某某家发生打斗。
3. 敲诈勒索罪
罗某某领导的“组织”自2001年至2012年间先后实施了26次敲诈勒索行为,表现为收取“管理费”、“保护费”、“环境协调费”、“维护费”等。
4.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罗某某领导的“组织”自2003年至2010年间先后5次故意挑起事端,殴打他人,情节严重。
5. 强迫交易罪
(1)2008年初,被告人翟某某等人强迫张某某将工房中拆除的废旧金属出卖给他们。
(2)2008年8月,罗某某强迫李某某交纳10万元管理费,才将一栋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施工合同交给李某某。
6. 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3年7月,在一起拆迁事件中,罗某某指挥拆迁人员私自将金某某家中房门撬开,将屋内家具搬至实业公司仓库后对房屋进行强拆。
7. 串通投标罪
2012年,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库房一期建设工程招标,经常在楠竹山地区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罗某某等被告人分别借用有建筑资质的公司报名参与投标。最终,四个标段的工程,罗某某等被告人串通投标报价的公司中得三个标段,另一个标段也被罗某某等被告人花15万元取得了建设资格。
8. 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8年8月一天晚上,罗某某与赵某某在楠竹山原爱国桥派出所院内焚毁何某某的奥迪车,价值6.4万元。
9. 开设赌场罪
2009年9月,罗某某与陈某某合伙在湘潭市楠竹山镇锦江华庭一处门面开设“金圣电游厅”,内设“金三色”、“苹果机”等赌博游戏机工人赌博。至2009年12月该电游室被查获时,非法获利20余万元。
10.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方便其承揽工程,先后伪造了19家公司的公司印章。
2014年10月27日,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串通投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等9项罪名。
五、罗某某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罗某某辩护人周理为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1. 本案中存在大量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 本案中,大部分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该部分事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3. 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仅系一般团伙,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也只是一般的共同犯罪,尚未达到犯罪集团的的程度,更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不能成立。
4. 聚众斗殴罪:江南冰室枪击案中,罗某某因为非法持有枪支被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不应重复评价;王某某家聚众斗殴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罗某某持械证据不足。
5. 敲诈勒索罪:起诉书指控罗某某涉嫌25笔敲诈勒索行为,其中绝大部分不具备构成敲诈勒索罪必不可少的“威胁”或者“要挟”的客观要件,一部分系民事纠纷,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6. 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某某涉嫌4次寻衅滋事行为,或有不在场证明,且伤情鉴定委托主体不合法,不应作为证据采信;或是仅仅为民事纠纷;或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或应作为故意毁坏财物处理。
7. 强迫交易罪:罗某某并未使用暴力、威胁等行为,该罪名不能成立。
8. 非法侵入住宅罪:江南机器厂与金某某之间系拆迁纠纷,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9. 串通投标罪: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罗某某等人的行为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该罪名不能成立。
10.故意毁坏财物罪:车辆损失的证据不足,该罪名不能成立。
11.开设赌场罪:该电游室开设时间短,该案中并无认定赌博机的证据,且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的事实,该罪名不能成立。
六、法院认定的事实
区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了调查、辩论,听取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的意见,认定以下事实:
1、聚众斗殴罪
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对于罗某某辩护人周理的“罗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已由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不应重复评价”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认为非法持有枪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而聚众斗殴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且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中所涉枪支并非仅系“冰室枪击案”所涉枪支,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某某聚众斗殴罪名成立。
2、敲诈勒索罪
区法院认定该罗某某等人存在25起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其中,罗某某辩解其与李某某系合作关系,并未威胁敲诈李某某,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3、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第1笔中,公诉机关提交的9名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委托主体不合法,不符合刑诉法的证据要求,程序违法,法院对该9份伤情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综合全案,法院对该笔犯罪事实不予认定。
4、强迫交易罪
翟某某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
5、串通投标罪
在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库房一期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罗某某等人借用有建筑资质的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最终四个标段的工程被罗某某等人全部得到。其中,罗某某获得库房一期假设工程中的一、二标段施工承包权后,转包给他人,罗某某实际非法获利65万元。
6、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罗某某同赵某某共同实施了焚烧汽车的行为,价格鉴定意见法院予以彩信,罗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7、开设赌场罪
2009年,罗某某与陈某某合伙开设电游厅,内设“金三色”“苹果机”等赌博游戏机供人赌博。其中,罗苏明提供场地、协调关系,占股30%。经营期间,罗某某通过分红非法获利7万余元。
8、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李某某等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授意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罗某某等9名被告人所涉犯罪事实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组织、经济、行为、非法控制特征,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该案系在拆迁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且案发后已调解处理,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项罪名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于该罪的无罪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七、判决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六项罪名:
1. 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 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3. 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 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5. 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6. 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
八、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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