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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方式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

 [日期:2016-09-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 刑讯逼供的方式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

 刑讯逼供的方式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


刑讯是指对嫌疑人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或把嫌疑人头部摁在水里憋气、动用同监犯对嫌疑人殴打和折磨等,或者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身体健康的,嫌疑人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得来的口供一律强制排除,如果是刑讯之后几天所作的口供,视情况进行排除。如果换成另外的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诉其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嫌疑人再次自愿作出供述的,口供可以采信;另外如果在审查逮捕期间和审查起诉期间办案人员讯问时告诉其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嫌疑人再次自愿作出供述的,口供可以采信。


其中有两个问题:一是怎么界定疲劳审讯?一般在实践中,如果连续几天休息很少,这段时间所做的笔录可能被排除。现在很多案件中,询问24小时、传唤小时、拘留小时,在送看守所之前一般有72小时。例如如果这三天办案人员“车轮战”式的调查,嫌疑人每天睡眠时间不足4小时,如果法官调取这段时间的审讯录像,办案法官内心产生较强确信,在该期间侦查机关采用了“疲劳战术”对被告人进行取证,那么这期间所做的笔录有可能被排除。包括侦查机关在看守所的特审室,监视居住期间,长时间疲劳审讯,有可能这段时间的笔录会被排除。有些办案人员为了赶时间,在嫌疑人送看守所之前,把所有的笔录在检察院先过一轮,所以导致笔录是在晚上12点以后做的,法官有可能认定办案人员存在疲劳审讯,把这份笔录排除掉。目前法官倾向于:每天要给嫌疑人睡8个小时,并且保证相关的饮食,如果是嫌疑人难以忍受痛苦,而作出供述,则要排除供述,如录像中发现嫌疑人实在是困得不行了,说我配合好你们做完笔录就让我睡觉,而且录像显示在做笔录时,嫌疑人不断犯困的情况,这种笔录就很可能排除掉。二是区分非法取证和不文明司法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被侦查人员打了几耳光或踢了几脚,这种轻微的暴力并未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供述的程度,法院不一定会认定这是刑讯逼供,这是一种不文明的司法行为,这种行为取得的口供不一定会排除,法官会综合全面的情况,来判断是否排除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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