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应当排除
威胁虽然不直接侵犯嫌疑人的身体,但对嫌疑人的精神实施强迫的行为。威胁是指在讯问时办案声称如果嫌疑人不认罪,就要让他本人和亲友承担不利的后果,主要的表现:
(一)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如再不说就要打他,或者是要把他关到死刑犯仓或爱滋病仓或叫人鸡奸他;
(二)以追诉他的亲友相威胁,如办案人员拍摄其家人被关押在讯问室的照片和哭泣的视频播放给嫌疑人看,如果他不认,就要抓他家人;
(三)以泄漏隐私相威胁,如知道嫌疑人有第三者的情况,就威胁说要告诉他老婆;
(四)对有病的嫌疑人进行威胁,不帮他治,让他病死在看守所等;
(五)本来是嫌疑人应得的工程款或者是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办案人员说要没收等。
上述威胁的是嫌疑人及亲属合法的权益,并且使嫌疑人达到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为的供述,这种口供会被法院排除。
如何认定难以忍受?法官会从录像中嫌疑人受影响的状态和其他证据来认定。如果侦查机关在办案时采用威胁、辱骂嫌疑人的方式,如在审讯时训斥、拍桌子、瞪眼,如说“你不老实供述,就要重判你”,这种轻微的行为,不足以使嫌疑人作出违背意愿的供述,所以不会被排除口供。
“引诱”是指审讯人员答应如果嫌疑人供述,那么就给他条件,表现的形式有:以轻罪起诉、给他减数以小的数额起诉、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不起诉等方法对嫌疑人进行诱导。
“欺骗”是指许诺以虚假、不可能实现的利益,欺骗对方获取证据的方法,表现方式:
(一)虚构事实和证据进行欺骗,如搞了一份假的行贿人取钱的银行记录;
(二)用同案犯交待了进行欺骗,例如说他的同案犯已经认罪并且承认是和他一起干的。
如果以非法利益进行引诱的方法,如以小数起诉、给毒品他抽,不构成取保和缓刑的条件以这些条件进行许诺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欺骗,如叫个假律师来骗他认罪,或者是说他的至亲病危,如果他不说,就要关了几年,让他见一辈子见不到这个亲人等。像在这些情况下收集的口供,如果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要对这些口供进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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