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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杀、自残等威胁本人安全的方式阻碍执行公务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日期:2016-09-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以自杀、自残等威胁本人安全的方式阻碍执行公务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以自杀、自残等威胁本人安全的方式阻碍执行公务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于法律没有对行为人暴力、威胁的对象作明确规定,司法理论及实务界对此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仅指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行为人本人;有的认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应作广义理解,即暴力、威胁所指向的对象应包括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实施暴力、威胁(如自杀、自残行为)的行为人本人,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以自焚方式阻止强拆。

一般认为,以自杀相威胁,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威胁。因为刑法并未规定以自杀相威胁为犯罪行为。另外,只有以损害公务人员之相关利益相告,才会使其产生心理上的压力,并可能因此停止公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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