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网络涉毒行为的打击力度
《武汉会议纪要》对此作了如下规定:“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传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行为人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组织他人共同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或者贩卖毒品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廖某某贩卖毒品案(湖北省高院)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4日和4月7日,廖某某通过QQ与袁某某聊天,商议以972元的价格向袁某某贩卖5瓶“001”药水和1瓶“002”药片,并通过宅急送发货,在寄送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5瓶“001”药水净重96.85克,从中检出GHB成份;查获的1瓶“002”药片净重2.04克,从中检出氯硝西泮成份。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廖某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少,到案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伍肇锋、邓建权贩卖毒品案(广东省高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伍肇锋对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分包,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上网联系购买毒品的人员,商定数量、价格后,联系快递公司,以交寄包裹的方式出售毒品。在此过程中,邓建权协助其进行贩卖。2013年11月1日19时许,公安干警将刚交付快递的邓建权抓获。包裹内有甲基苯丙胺共4包,合计净重94.01克。随后,公安干警又抓获伍肇锋,并搜获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5.83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肇锋、邓建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伍肇锋是主犯,邓建权是从犯,依法判处伍肇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判处邓建权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