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五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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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概念及 内涵 |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如何理解“持有”?“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或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 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 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使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者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 “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时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例如,甲当面将用于吸食的毒品交给乙时,在场的第三者顺手转递的,则该第三者的转递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所谓窝藏,是指行为人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至于行为人在何种场所、地点藏匿毒品、毒赃,均不影响窝藏行为的成立。 所谓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逃避、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毒赃的追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于犯罪分子进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转移”应该限于为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而转移毒品,如果是处于贩卖等目的而转移毒品的,则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所谓隐瞒,是指在司法机关讯问调查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时,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藏在何处,而有意毒司法机关隐瞒。隐瞒既包括当司法机关向行为人调查有关毒品犯罪分子的情况时故意提供虚假的毒品、毒赃存放地点、数量等信息,也包括明知而拒不提供情况。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一行为,就构成本罪。行为人虽然知道毒品、毒赃存放地点、数量等信息,但是司法机关没有向其询问,属于知情不举的消极不作为,不属于本罪中的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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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 |
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 |
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正常活动 |
主观目的 |
目的具有不确定性 |
目的明确 |
客观表现 |
将毒品置于自己支配的范围 |
行为人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匿毒品,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
数量要求 |
必须达到一定数量 |
没有数量规定 |
注:摘自高贵君主编的《毒品犯罪审判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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