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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强迫卖淫的死刑标准

 [日期:2016-09-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 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强迫卖淫的死刑标准

 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强迫卖淫的死刑标准

来源:人民法院报  周军辉、秦星为何未被核准死刑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死刑的理由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强迫卖淫的人次规模、作案对象、犯罪手段、强制程度、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二被告人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依法惩处。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李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从卖淫安排,被打脸部外,未发现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此外,本案复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据此,我院依法裁定不核准二被告人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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