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被控诈骗无罪案
(来源: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2015)葫刑终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此案尚存在如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
1、公司负责人李某与李XX是何时认识的?二人是否存在债务关系?李某及李X汇给李XX的款项性质不明。
2、李X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卷中证据有矛盾之处。李X辩解从黄XX处取得的钱款是公司借款,全部用于公司运转使用,李某也证实此点。
卷载的收条上记载,今收到黄XX为儿子黄X办工作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如事情不成60日内退还。特留此证(另某集团有限公司农民工保证金结算凭证90万元两张,留黄XX处作证明)。办事人为李X,担保人为李某和庄XX。此若客观真实,实为李X私事。常理上分析,如若李X为黄XX儿子办工作,是黄XX有求于李X,李X为何留某集团有限公司农民工保证金结算凭证90万元两张作抵押?且李X仅为公司的财务经理,负责人是李某,李X如何拿公司的农民工保证金结算凭证作抵押?李某为何同意并作为担保人?
辩方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李某、李X汇款给李XX(唐X)的钱款凭证如下:2013年2月20日,李某汇给李XX3万元,2013年4月11日,李X汇给李XX1.5万元,2013年4月24日,李某汇给唐X1.5万元,2013年6月5日,李某汇给唐X3万元。关于上述汇款,李XX证实其与李某有债务关系,系还款,与本案无关。但李某、李X均称以前并不认识李XX和黄XX,与其在葫芦岛市香满楼饭店是第一次见面,庄XX是介绍人,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本案卷宗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XX与李某之前曾有债权债务往来,故排除不了上述汇款系因借款60万而给付利息的可能。
关于涉案的钱款数额不清。其中的54万系经银行转款,此节确定无疑。余下的6万,据黄XX、李XX及庄XX证实系在香满楼饭店出具收条时给李X的现金。李X予以否认,辩解6万是利息直接从借款60万中扣除。李某对此不清楚。结合全案其他证据,为何单独给付现金6万?此节事实是否存在?这是否与李X辩解的此60万系公司借款,约定的利息为5分、借期2个月有关?另外,庄XX与黄XX均证实见面后的第二天(12月1日)汇给李X54万元。而卷载银行交易明细表显示,黄XX于见面当天(11月30日)就汇给李X20万元,又在12月3日汇给李X34万。关于汇款日期,证人庄XX的证言和被害人黄XX陈述与事实相悖。那么,既然见面约谈之间汇款20万,为何还另外给付现金6万?
综上,原审以被害人指控、证人庄XX、李XX的证言、书证收条等作为认定李X构成诈骗犯罪的证据。但本案上述列举的疑点仍没有排除,故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黄XX为保障资金安全以办工作为名让李X出具收条实为借款的合理怀疑,即不能得出李X取得黄XX钱款系其诈骗所得的唯一结论。根据证据规则,不足以认定李X构成诈骗犯罪。
![]() |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