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持有伪造发票”案,艰难的取保过程
位于东莞市厚街镇,经营某川菜馆的秦某某,因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2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事发后,犯罪嫌疑人秦某的家属找到我所张元龙律师担任辩护人。
张律师经过多次的会见和对案件进行详细的分析,认为“持有伪造发票”案的犯罪嫌疑人秦某符合“无继续羁押的必要”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张律师向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称二区检)侦查监督科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张律师认为:一、犯罪嫌疑人有三个小孩,大的在读高三、第二的在读高二、最小刚满一周岁,三小孩均需要母亲照顾。 二、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其之前没有任何前科,不至于造成社会危害性。
2015年12月22日,东莞市二区检经过审阅案件和核实有关证据后,同意张元龙律师提出的申请,作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并将书面建设快递给了厚街分局。
可是让人预料之外的是,厚街公安分局见到了《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次日立即将案件移送二区检审查起诉,即案件到了二区检公诉科。对于此作法,是非常让人意外的,侦查部门通常会以人手和时间不够用,嫌麻烦,不愿意放人,况且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只是“建议”之“可以”范畴,不是“应当”范畴,“可以”就有灵活性,有文章可做。因此,对于此,作为我们辩护人是无可奈何的。张律师只好立即向二区检公诉人员取得联系,由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是分开,独立的两个办案部门,张律师只好再次向主办此案的公诉员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可是,就是次日即12月29日,公诉人员与张律师联系说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但可以在二个星期内移送法院,准备将决定书快递给张律师。
张律师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公诉员必需在三日内答复。如此,公诉员出的决定与之前侦查监督科出的决定在短短几天内就有了前后矛盾,虽然是不同部门,但是同一个单位做出两个相互矛盾的决定也是令人费解的。张律师接到电话后,经认真考虑后与公诉员进行沟通,建议公诉员再向公诉科长和检察长等领导汇报情况,认真思考后再作决定。因为,这决定关系到二区检的声誉,同一个检察院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出二份完全相反的决定,盖的章却是同个大院的公章。这不是矛盾吗?同时,这决定也与最高检规定“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应保持部门作出决定的一致性”是相违背的。张律师将这些理由充分的向公诉员进行了阐述,并在下午又再次快递一份说明书给公诉员。
终于,第二天早上,公诉员来电通知,经领导研究同意我们的申请,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并于12月31日对秦某某作了取保候审。
![]() |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