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最新数额标准的理解
【唐心乐】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助理
。
翘首期盼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已近两月,公检法律各界人士欢欣鼓舞,定罪量刑的数额和情节终于有了标准,大量积压的贪贿案件终于可以推进和判结,各位刑事大状们也终于可以定下手中案件的辩护策略。
不过,并非一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到了具体的案件还需具体地适用。对于这个上半年度最重磅的司法解释,大家是否都已经研究透彻和理解清楚呢?反正笔者还有一堆问号在脑袋里飘荡,特别是《解释》中对于挪用资金罪数额的理解,可真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
先来看一下《刑法》对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析一下条文结构,本条文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两档刑罚,分号之前的为本罪第一档刑罚,分号之后的为第二档的加重刑罚。
那么究竟怎么理解这些较大、巨大的概念呢?
再来看一下《解释》对挪用资金罪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简单整理一下:
挪用资金罪 数额 |
|
挪用公款罪 数额 |
“数额较大”起点 |
等于 |
“数额较大”起点X 2 |
“数额巨大”起点 |
“情节严重”起点X 2 |
|
“进行非法活动”起点 |
“进行非法活动”起点X 2 |
看起来好像一目了然呢!然并卵,等到真的去《解释》中找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起点的时候,就会分分钟狗带…
我们来看一下《解释》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可以看到,挪用公款罪解释的条文结构是比较复杂的,它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五条,在“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形下对各档数额(加情形)的规定;第二部分是第六条,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下对各档数额(加情形)的规定。
而挪用资金罪解释的条文却简简单单甩出几个词,表示参照一下就好,天知道应该参照哪个!虽然心中很炸裂,但笔者还是坚强地坐了下来继续思索。
下面针对挪用资金罪中上述三个词的具体数额分别进行剖析:
一、“数额较大”
这个词的理解不难,挪用公款罪的解释中只有一个“数额较大”,即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下规定5万元为“数额较大”,那么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可以得出为10万元。
但是笔者又发现一个问题,挪用资金罪的条文中有三个“数额较大”,第一档刑中的两个“数额较大”因为本身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之下,所以参照适用10万没有问题;但是第二档刑中的“数额较大”并没有区分挪用的情形,是否仍可以参照适用?根据条文文义的前后统一性,同一词语在同一条文中不可能理解为两种意思,所以笔者认为只能如此理解适用。
故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为10万元。
二、“数额巨大”
对于这个词,问题就来了。“数额巨大”参照挪用公款罪中的“情节严重”,而《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中都有“情节严重”的规定,那么此“数额巨大”是否包含了两种情形下的数额?细读挪用资金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数额巨大”一词仅出现在第二档刑之中,且没有区分不同的挪用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要参照两种情形下的“情节严重”的数额。
但是挪用公款罪的“情节严重”并非单纯的数额规定,而是分列了四项,除第一项外还有数额+情节的规定,那是否要一并参考呢?
针对第二项“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笔者认为,刑法在挪用资金罪之后单独规定了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所以不需要一并参考。
针对第三项“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笔者认为,挪用资金罪的条文在分号之后单独规定了“数额较大不退还”这一种升格情形,所以也不需要一并参考。
故挪用资金罪中“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仅参考挪用公款罪中“情节严重”的第一项纯数额规定,即在“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形下为200万元;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下为400万元。
三、“进行非法活动”
这个词也有很大的问题,因为在挪用公款罪的解释中,“进行非法活动”本身就是一个大情形,下面还分别有入罪数额3万、数额巨大300万、情节严重的四项规定,究竟如何参照?
根据挪用资金罪的条文,“进行非法活动”只出现在分号之前,即只是第一档刑中的入罪情形之一,那么应当也只参照挪用公款罪中的入罪数额3万。
故挪用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起点为6万元。
最后,整理所得结论如下:
情形 |
数额 |
|
“数额较大”起点 |
10万元 |
|
“数额巨大”起点 |
进行非法活动 |
200万 |
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
400万 |
|
“进行非法活动”起点 |
6万元 |
以上仅为笔者个人浅见,若有不当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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