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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同时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同时触犯了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对此应从一重罪处理。

 [日期:2016-09-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同时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同时触犯了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对此应从一重罪处理。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同时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同时触犯了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对此应从一重罪处理。

观点来源:李志远招摇撞骗、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162号

裁判观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骗取他人信任,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本案被告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行骗,既骗财又骗色以及其他非法利益,由于是基于一个概括故意支配下的连续性行为仍可以一罪论处。

 

39.观点:利用手机短信诈骗,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

观点来源:詹群忠等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649号

裁判观点:短信诈骗犯罪有别于传统诈骗犯罪,被告人利用手机qf诈骗短信,采用“撒网式”的方法对不特定人群进行诈骗,并通过银行卡实现对财物的占有,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银行这一媒介。其模式为行为人一银行一被害人,行为人对被害人财物的非法占有必须通过控制银行卡才能实现,即被害人对财物的失控不等同于行为人立即掌控、占有该财物,银行对财物的暂时保管为行为人实际占有财物设置了必要的障碍,行为人必须持合法、有效的凭证(银行卡、存折等)才能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短信类诈骗犯罪的一个特点是对财物控制工具的即用即弃。行为人通过控制银行卡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银行卡同时具有易查易控的风险,此类犯罪中行为人为逃避侦查一般在占有钱款后即将卡弃用,故形式上是自行丢弃,主观上是被动放弃。认定犯罪未遂在量刑评价时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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