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行为构成诈骗罪
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行为构成诈骗罪
观点来源: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214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被告人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利用相关交通法规规定的,自己在直行道上行驶所享有的路权优先权利,故意碰擦前方变道车辆。因此,对两车相撞造成的事故后果,其主观上并非是出于过失,也就不能称其为交通事故并适用相关规定。其次,被告人在两车相撞后,又通过向被害人和公安交警隐瞒其驾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骗取被害方司机的赔偿款。所以3名被告人不仅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还在客观上实施了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观点:为获取回扣费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拨打国际声讯台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观点来源:刘国芳等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185号
裁判观点:从合同诈骗罪立法原意来看,该罪所指合同应为书面的、典型的经济合同。购买、使用移动电话卡并不一定有书面合同,故一般习惯上不将购买、使用手机卡作为合同关系看待。并且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司法实践中对利用手机卡进行诈骗按照普通诈骗罪处理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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