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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

 [日期:2016-09-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

观点来源: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305 )

观点详解:被告人马汝方、马凤仙、徐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利用虚假的贷款证明文件签订借款合同,为明华公司的利益而骗取银行贷款,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马汝方、马凤仙、徐光犯贷款诈骗罪,因三被告人系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诈骗银行贷款,且犯罪所得主要由单位使用,故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该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汝方、马凤仙、徐光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马汝方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凤仙以个人身份参与犯罪,徐光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人所犯合同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

 

14.观点: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观点来源:宋德明合同诈骗案(第308)

观点详解:对于这里的“合同”,我们认为,应结合合同诈骗罪的侵犯客体并结合立法目的,来进行具体理解和把握。第一,关于合同类型。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其对于各种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再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第二,关于合同形式。与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严格限定不同,在合同法中,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因不具有合同诈骗的双重侵犯客体,则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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