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鉴定机构名称错误更正说明是否合理
鉴定机构名称错误更正说明是否合理
在庭审中辩护人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落款和公章不一致,不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休庭后,公诉机关提交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更正说明》,内容为:在“关于梁建峰血样标本酒精浓度检测情况的说明”中,落款“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实属笔误,现更正为“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
对此,本院认为,鉴定中心将自己单位名称冠首的“天津市”表述为“河北”,该错误不属于正常人正常思维能接受的笔误范围,并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梁建峰的血样标本是在4℃条件下保存,故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另外,鉴定机构根据本单位检测实践所出具的说明,其效力不能对抗公安部制定的上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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