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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科室接受财物且用于科室旅游是否构成受贿

 [日期:2016-08-0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 代表科室接受财物且用于科室旅游是否构成受贿

 代表科室接受财物且用于科室旅游是否构成受贿

 

 【案例】

一起受贿案,经反贪局调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受贿11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第一次会见中,犯罪嫌疑人提出其中4万元是自己代表科室收受且已全部用于科室集体新疆旅游。对此辩解,案卷中没有反映,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均未提及。律师因此特别慎重,再三要求犯罪嫌疑人实事求是。犯罪嫌疑人拍胸脯说如果有假天诛地灭。

【调查取证】

律师调取了到新疆旅游的照片,还调取了账本,飞机机票。向单位负责人、财务科工作人员制作调查笔录。并通过财务查账,没有发现旅游报销事宜。

【案件结果】

律师将相关证据材料装订成册,形成该4万元钱款不属于受贿犯罪的辩护意见,提交检察机关。由于调查工作扎实,辩护理由充分,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4万元没有被认定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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