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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要“人证分离”

 [日期:2016-08-0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5
核心提示: 律师调查要“人证分离”

 律师调查要“人证分离”

 

 

律师调查取证为了尽可能避免风险,只有采取“人证分离”的方法。人指家属,证指证人,也就是只告诉家属要找什么人,把人找来,至于找来做什么,调查什么,则坚持保密。同时也要求证人保密,不得与家属谈论被调查的事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调取的证言没有别污染过,才能保证所调取的证言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律师调查取证,离不开家属的配合。在实践中,找证人有时是件很困难的事,通过家属配合 找到证人往往是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方法。通过家属找证人,本身就是风险,只能采取上述办法。

同时,律师取证大忌是引诱证人做伪证。“ “引诱”指是使用手段,使人模糊而做错事,其同义词包括诱导、劝导、诱惑、吸引等。具体表现形式,指通过财物等物质性利益或者其他非物质加以引导、诱惑,并促使相对人作出某行为的行为。这里诱惑和诱导,其都是有一种“怂恿他人”做某项事情的行为。正因为如此,辩护律师为了履行辩护职责,在工作中就有一种“怂恿他人”做某项事情,引导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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