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难免发生磕磕碰碰,但无论如何都得保持理性,以正确方式去表达自己的诉求,不是借助暴力。
泄私愤毁坏财物是否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案例】
2014年12月某天17点多,工作了一天的张某驾驶着电动三轮车返回住处,发现一辆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占据了部分可通行的道路。张某故意用电动三轮车去刮蹭汽车的车头、车身左大灯,用脚对着汽车左后门连踢数脚,之后又用三轮车去刮蹭汽车的尾部及保险杠,直到看见保险杠掉落,张某才“心满意足”地驾车离开。20分钟后,车主发现汽车前保险杠、散热器、右前侧、引擎盖等多处被损坏(经鉴定,被毁坏财物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17255元),遂报警。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张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提醒】
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难免发生磕磕碰碰,但无论如何都得保持理性,以正确方式去表达自己的诉求,不是借助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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