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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免除死刑情节之八:初犯+刚达到死刑数量标准

 [日期:2016-06-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初犯由于是第一次犯罪,犯罪的习癖尚未养成,可改造性大;偶犯,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往往是利用了某些客观条件,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犯罪行为未必发生。因此,二者都可以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毒品案件中,免除死刑情节之八:初犯+刚达到死刑数量标准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初犯由于是第一次犯罪,犯罪的习癖尚未养成,可改造性大;偶犯,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往往是利用了某些客观条件,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犯罪行为未必发生。因此,二者都可以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对初次涉及毒品犯罪的人从轻处罚,体现了国家对这一群体的关心,同时避免打击面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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