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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免除死刑情节之九:作用相当或责任难以区分

 [日期:2016-06-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5
核心提示: 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如均有出资行为、共同协商实施犯罪等,以至于作用无法区分,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对共同犯罪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也体现了我国“少杀、慎杀”的原则。

 毒品案件中,免除死刑情节之九:作用相当或责任难以区分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毒品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毒品共同犯罪有一定的特点,虽然涉案毒品数量是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但不能唯涉案毒品数量量刑。在对主犯量刑时,既要考虑涉案毒品数量,又要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如犯意提起、具体分工、毒资筹集、毒品实际控制等。此外,毒品是否流人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等也应作为考虑情节。

    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如均有出资行为、共同协商实施犯罪等,以至于作用无法区分,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对共同犯罪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也体现了我国“少杀、慎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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