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中,运输毒品罪免除死刑的四大理由
运输毒品相对于制造毒品和贩卖毒品而言,其并非源头性犯罪,只是对于毒品的扩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虽然我国目前禁毒形势严峻,毒品犯罪危害严重,但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不会改变。因此国家对于危害并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慎用死刑,因为运输毒品罪并不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在死刑适用方面有以下四点原则。辩护律师应紧紧抓住免死的四大原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个原则是对于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次数、犯罪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程度和方式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慎重适用死刑。
解读:受指使、受雇佣说明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应当慎杀。
第二个原则是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又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尤其对于其中被动参与犯罪,从属性、辅助性较强,获利程度较低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解读:对于初犯、偶犯,从属性、辅助性强,获利较少的被告人,法律也是网开一面,给被告人 改过自新的机会。
第三个原则是对于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初次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尚不属数量巨大的,一般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解读:数量不属于巨大,说明社会危害性没有那么大,罪行不是极其严重,要刀下留人。
第四个原则是一案中有多人受雇运输毒品的,在决定死刑适用时,除各被告人运输毒品的数量外,还应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参与犯罪程度、与雇用者关系的紧密性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要特别慎重。
解读:多人受雇佣,也要区分作用和地位,作用较小地位较轻的被告人不能适用死刑。
通过以上分析,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拿到案卷之后,首先看是否构成犯罪,尽可能为其辩护无罪。如果确实构成犯罪,那么要从定性来分析,是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是走私毒品罪还是制造毒品罪?如果定性模糊,尽可能辩成运输毒品罪,这样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机会就会较小,刀下留人就可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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