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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免除死刑情节之二:立功

 [日期:2016-06-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实践中,对于涉案毒品巨大的案件,仅有有一般立功情节还不足以保命,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提供其他重要犯罪线索、构成重大立功,保命的机会才更大。那么,什么是重大立功哪?

 毒品案件中,免除死刑情节之二:立功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具有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刑法》第六十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应当努力说服被告人提供立功线索,揭发他人犯罪,为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便利条件。实践中,对于涉案毒品巨大的案件,仅有有一般立功情节还不足以保命,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提供其他重要犯罪线索、构成重大立功,保命的机会才更大。那么,什么是重大立功哪?

重大立功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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