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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免除死刑情节之一:自首

 [日期:2016-06-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 根据上述规定,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应当有洞察一切的怀疑精神,努力发现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情节,争取从轻或减轻被告人的处罚,力争刀下留人。

 毒品案件中免除死刑情节之一:自首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上述规定,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应当有洞察一切的怀疑精神,努力发现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情节,争取从轻或减轻被告人的处罚,力争刀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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