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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免除死刑情节之三:坦白后数量刚到死刑数量标准

 [日期:2016-06-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包括犯罪单位。

 毒品案件中,免除死刑情节之:坦白后数量刚到死刑数量标准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刑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确认坦白从宽制度。

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包括犯罪单位。

坦白的意义在于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样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国家奖励嫌疑人,功利性较强。辩护人应当善用这样规定,为嫌疑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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