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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免除死刑情节之四:毒品掺假

 [日期:2016-06-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 毒品辩护律师田帅认为,毒品掺假说明毒品社会危害性较小,而判处死刑的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因此对于毒品掺假后社会危害较小的案件不判处死刑是符合刑事政策精神的。

 毒品案件中,免除死刑情节之四:毒品掺假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贩卖假毒品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故意以假充真或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获利;另一种是行为人完全不知是假毒品,以为是真的毒品进行贩卖而获利。对于第一种情况,行为人故意以假货冒充毒品贩卖,纯属欺骗,应定为诈骗罪。对于第二种情况,行为人虽然卖出的是假毒品,但他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故应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但在处罚时应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毒品辩护律师田帅认为,毒品掺假说明毒品社会危害性较小,而判处死刑的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因此对于毒品掺假后社会危害较小的案件不判处死刑是符合刑事政策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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