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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免除死刑情节之五:毒品含量鉴定

 [日期:2016-06-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众所周知,毒品含量大,危害性大;毒品含量小,危害性小。在危害性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为防止错杀,防止冤案,宁可不杀。

 毒品案件中,免除死刑情节之五:毒品含量鉴定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鉴于大量掺假毒品和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为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保证毒品案件的审判质量,并考虑目前毒品鉴定的条件和现状,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12月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毒品含量鉴定。

 上述两个规定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死刑的适用极其慎重,因为如果没有毒品含量鉴定,毒品的社会危害性无法确定。众所周知,毒品含量大,危害性大;毒品含量小,危害性小。在危害性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为防止错杀,防止冤案,宁可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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