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本案中,被告人是成年人,常年在外打工,其携带物品就能获得2000元报酬完全不符合当前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客观实际且违背常理,因此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对运输的物品为毒品是明知的。
毒品犯罪中,推定明知和明知处罚一样吗
最近,我代理了一桩运输毒品案。被告人从河南携带一个塑料袋到北京,运费2000元。警察从其塑料袋中搜出几个小的包装袋,经鉴定为海洛因。但被告人辩称不知道为毒品,只是帮人带到北京,交货后给付2000元报酬。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本案中,被告人是成年人,常年在外打工,其携带物品就能获得2000元报酬完全不符合当前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客观实际且违背常理,因此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对运输的物品为毒品是明知的。
但由于其确实不知道是毒品,也就是说起主观上不明知,和明明知道毒品就运输的行为有所不同。主观恶性不深,在处罚上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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