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毒品犯罪 >> 文章内容

毒品案件中,免除死刑情节之七:以贩养吸+刚达到死刑数量标准

 [日期:2016-06-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吸毒人员为了扩大“市场”,赚取更多的毒资,便会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将从未沾染毒品的人和已戒毒成功的人员拉下水,壮大吸毒人员队伍。

 毒品案件中,免除死刑情节之七:以贩养吸+刚达到死刑数量标准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许多贩毒人员一般本身就是“瘾君子”,因吸食毒品花费巨资,家业都因吸毒而耗空,而平时又无正当职业,因此惟有在吸食毒品过程中通过贩卖部分毒品获取利润,方可保证继续吸食毒品的经济来源。由于吸毒者直接从事贩毒活动,扩大了贩毒队伍和渠道,使贩毒活动猖獗,另外,吸毒人员为了扩大“市场”,赚取更多的毒资,便会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将从未沾染毒品的人和已戒毒成功的人员拉下水,壮大吸毒人员队伍。

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具有贩卖以供自己吸食的目的。由于其目的并非贩卖,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同时这一部分贩毒人员较多,如果判处死刑,则与国际潮流不符合,因此,国家为控制死刑数量,并没有将这一部分人纳入死刑的范围。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