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案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一桩诈骗案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案情是这样的:两个人合伙诈骗,一个人对被害人说我这有一幅名画,价值一千万,你要不要?并拿出伪造的名画证书。被害人信以为真,拿出一千万给了犯罪嫌疑人。后被害人发现该画系赝品,遂报案。公安机关抓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见过),另一个直接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逃到国外。
被抓的嫌疑人说我没有犯罪,没有伪造证书,是逃到国外的嫌疑人干的。但抓不到逃犯,无法印证。被害人提供了一份录音证据,录音中是逃犯供认是被抓的人实施诈骗的,但该录音真实性无法确认。最后,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嫌疑人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
任何案件事实都必须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刑诉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本案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只能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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