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我们办理过很多的案件,在案发被抓后,受贿人表示款项性质为借款,有的还有借条,有的即便没有借条也能给出明确、正当的理由,那么如何区分二者呢?在最高法的会议纪要中提到了六、七点区分的方法,比如说借款的原因、用途,没有归还的原因,有无还款能力等。在实践中,这个问题有时确实比较麻烦,有的案件确实存在借条,我们也认为是真实的借款,当事人确实是想偿还的,从来没有占有的意图,但是法院最后仍认定为行贿、受贿罪,其判决理由往往都是当事人以借为名收受款项,同时主观上无偿还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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