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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裁判要旨

 [日期:2016-04-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裁判要旨

裁判来源:(2015)永法刑初字第00337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被告唐某在其经营的茶馆内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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