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观点来源:(2013)宜刑二初字第343号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W收受江苏x公司总裁顾某给予的人民币系顾某个人支出,且无具体请托事项,具有人情往来的性质,不能认定为受贿。本院认为,被告人W对该公司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事项有监督检查等职责,顾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其送财物的目的是为了该公司在环境污染检查中得到被告人W的关照,被告人W也明知顾某送财物的目的,故其收受财物的行为属权钱交易,应当认定为受贿行为,顾某送的财物是公司支出还是个人支出,均不影响被告人W受贿行为的认定。
![]() |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田帅律师团队由数十名具有敬业精神、丰富实践经验和广泛司法资源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组成。目前,团队律师多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法律院校,善于将精深的法学专业知识与实用技巧相结合,尤其在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方面有充足的实战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