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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后辩解称系借款,无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时间、利息、无还款的意思表示及实行还款的行为的,不能得到支持。

 [日期:2016-04-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5
核心提示:

 

观点来源:(2014)新刑二初字第0045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S的陈述,其与李某之间从未就购买股份的款项形成书面借款协议,既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还款利息。该陈述与正常民间借贷的常理不符。被告人S过后亦从未有过还款的意思表示及实行还款的行为。被告人S的多份供述笔录中亦从未表达过要向李某归还其分得的七分之三股份的收购款。被告人S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借款名义提起的民事诉讼亦是其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上述事实,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S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某钱款用于购买公司股份,为李某谋取利益的事实。...符合权钱交易的性质,依法应当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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