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 郭矗
论文提要:
对于认罪案件,一直以来学者们主要是在程序法意义上,就其简易程序审理、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进行探讨。而实体法上,认罪态度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之一,其内涵及判断标准并未统一,认罪态度对司法审判的具体影响也较少涉及。鉴于不同案件中认罪态度的影响可能不尽相同,以在刑事案件中占比例较大的故意伤害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裁判文书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有助于客观、准确地反映司法实践。
应然状态下,被告人、检察院、法院三方主体存在着相互博弈。被告认罪与否取决于其成本与收益的利益权衡;检察院倾向以“认罪从宽”诱导被告人,但却回避在量刑建议中提及;法院对认罪案件有较强偏好,但对认罪案件的证据印证过程容易进入“口供中心主义”的误区。
实然状态下,利用等距离抽样法抽取778份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总体看,检察院、被告人对认罪态度重视程度有所不同,裁判文书认罪态度很少单列,而多是与其他酌定情节并列陈述,且对认罪态度好坏的论证体现不多。通过对致一人轻伤案、重伤案、适用缓刑案件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双变量相关性分析,发现:致一人轻伤案件中认罪态度对基准刑的减少幅度约15.2%,但在影响幅度和显著性上明显低于赔偿、被害人有过错、民间矛盾或邻里纠纷等酌定量刑情节;致一人重伤案件中,常量基准刑对刑期的显著性明显,其他量刑情节对刑期无显著影响;认罪态度好与适用缓刑有显著正相关。
认罪态度虽然对量刑只起到调节作用,不具有决定性作用,但为实现量刑规范化,仍应在内涵上予以厘清,区分为态度好和不认罪两类,认定时不应再受其他酌定情节的影响。检察院应在庭审中就被告人认罪态度提出量刑建议。认罪案件审理时应将重点转为审查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一旦作为量刑情节应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论证。另外,从立法角度,还应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不同情形、不同认罪程度在量刑幅度上阶梯减少的幅度进行研究。
全文共9934字(包括注释)。
主要创新观点:
被告人、检察院、法院三方主体存在着相互博弈。被告认罪与否取决于其成本与收益的利益权衡;检察院倾向以“认罪从宽”诱导被告人,但却回避在量刑建议中提及;法院对认罪案件有较强偏好,但对认罪案件的证据印证过程容易进入“口供中心主义”的误区。
结合对778份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总体看,检察院、被告人对认罪态度重视程度有所不同,裁判文书认罪态度很少单列,而多是与其他酌定情节并列陈述,且对认罪态度好坏的论证体现不多。通过对致一人轻伤案、重伤案、适用缓刑案件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双变量相关性分析,发现:致一人轻伤案件中认罪态度对基准刑的减少幅度约15.2%,但在影响幅度和显著性上明显低于赔偿、被害人有过错、民间矛盾或邻里纠纷等酌定量刑情节;致一人重伤案件中,常量基准刑对刑期的显著性明显,其他量刑情节对刑期无显著影响;认罪态度好与适用缓刑有显著正相关。
为实现认罪态度这一酌定情节的量刑规范化,仍应在内涵上对之予以厘清,区分为态度好和不认罪两类,认定时不应再受其他酌定情节的影响。检察院应在庭审中就被告人认罪态度提出量刑建议。认罪案件审理时应将重点转为审查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一旦作为量刑情节应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论证。另外,从立法角度,还应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不同情形、不同认罪程度在量刑幅度上阶梯减少的幅度进行研究。
引言
对于认罪案件,学者们主要从程序法上就简易程序审理、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进行探讨。而认罪态度作为实体法上酌定量刑情节,对司法审判的具体影响则较少涉及,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朱金钊故意伤害案中⑴,被告人认为自己主动投案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情节,符合认罪悔罪酌定量刑情节,但法院最终量刑时未予采纳。那么,认罪态度好与差的标准是什么?应当用何种客观标准去评判被告人的主观态度?再如,在浙江省的冯某某故意伤害案⑵与张某某故意伤害案⑶中,两被告人均为致一人轻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同之处在于前案中被告冯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4个月,后案中张某某未被告认定自愿认罪,判处有期徒刑21个月。两案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除了法院对基准刑量刑起点、酌定量刑情节的自由裁量权之外,认罪态度是否对两案的量刑产生了影响?影响程度有多大?这些问题都是司法实践中为实现量刑规范化需要解决的问题。鉴于不同案件中认罪态度的影响可能不尽相同,本文便从在刑事案件中占比例较大的故意伤害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展开分析。
认罪从宽的法理基础,一方面在于认罪态度好说明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接受改造容易,对其进行从宽处罚是刑事实证学派刑罚个别化的具体体现。⑸另一方面,被告人认罪是典型的自证其罪,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刑事侦查、案件审理的成本,故给予认罪的被告人司法上的回报,体现效率优先的价值观念。
刑法规定有自首、立功、坦白情节的,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积极退脏为贪污罪中的从宽处罚情节。赔偿损失、当庭认罪是否适用从宽处罚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中。2003年《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将自愿认罪解释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认罪态度对量刑的轻重只有调节作用,没有决定性作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中自愿认罪作为区别于坦白的量刑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2013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虽也作单独规定,但表述上略有不同。
二、应然状态下不同主体的博弈选择
功利主义理论和“经济人“假设,是被告人认罪激励机制的理论基础,也是检察院、法院在被告人认罪与否时进行对策行为的本质动机。假设被告人对认罪的可能后果明知,三方主体在理论上将面临不同的博弈选择。
(一)被告人是否认罪的行为博弈
被告人是否认罪本质上是利益衡量的过程。如果认罪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则会倾向于认罪,反之则不认罪。
被告人认罪,其收益(T)可能来源于:(1)认罪态度好被认定时,可减轻刑罚;(2)被告人配合度高,庭审时若采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论上提高侦查或庭审效率,减少被告人等待审判结果的心理压力和时间;(3)认罪是对自身行为的评价,能减轻道德上的自我谴责。而同时产生成本(G):(1)为达到认罪态度好的要求,如实供述会为侦查机关提供不利于自己的线索、证据,在其他证据完备的情况下,被告自愿意认罪的供述材料反而地位下降,不再被从宽处罚;(2)被告人因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放弃正常的普通程序中部分诉讼权利后,处于不利诉讼地位的风险。
1、被告认罪且量刑时被采纳,对被告人、法院均是最优选择
当法院在量刑时考量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被告人最终可获得收益T-G,而不考量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被告人的收益则为-G。这个过程中,法院本身审判成本为I,但因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在庭审配合度、证据材料的佐证上,都减少工作难度,获得收益M。通过表1第一行的横向对比,只有被告人认罪且量刑也被采纳时,对双方才是最优选择。
2、法院量刑时不审查认罪态度,被告人倾向于选择不认罪
当被告人不认罪,在供述中则较少透露犯罪线索、证据,一旦最终检察院未能掌握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将可能因证据不足或只被起诉较轻的罪名,而受到比实际应受刑罚更轻的刑罚,假设该收益为N。当法院将被告人拒不认罪纳入量刑考量因素时,检察院可能以“拒不认罪”为由,建议“从重处罚”。虽然不少学者对“抗拒从严”持否定态度,但从法官的心理影响来说,至少认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居高不下,在量刑基准刑的起点选择上就可能偏高,这可以看作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成本H。通过表1第二行的横向对比,当被告人不认罪,法院无论是否考量被告认罪都要付出相同的审判成本I,但被告人在法院不将认罪态度差作为量刑情节时,则能获得更大收益。
3、法院量刑时均审查认罪态度时,被告人的利益权衡是产生错案、冤案的原因
从表1的纵向来看,当法院量刑不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被告人不认罪将成为最优选择,不利于激励被告人认罪悔罪。而当法院量刑时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作为考量因素,被告人则面临着T-G与N-H大小的权衡。这种权衡则是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错案、冤案的根源,因为有的被告人虽然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实事及罪名有质疑,但考虑与其对控方的指控“负隅顽抗”而被从重处罚,不如选择“配合”指控,低头认罪还有可能被法庭认为“认罪态度良好”,酌定从轻处罚⑹。因此,当认罪态度好对量刑影响力越大时,被告人违心认罪的可能性将大大上升。
表1
|
|
法院
|
被
告
人
|
|
量刑时予以考量
|
量刑时不予考量
|
认罪
|
(T-G,M-I)
|
(-G, M-I)
|
不认罪
|
(N-H,I)
|
(N,I)
|
(二)检察院倾向以“认罪从宽”诱导被告人,但回避在量刑建议中提及
检察院在侦查被告人犯罪事实、收集证据过程中,必然要付出成本。虽然我国“认罪从宽”制度在减轻刑罚的力度上远不及国外“辩诉交易”,对被告人认罪激励相对也小,但好的认罪态度意味着被告人对检察院的配合度较高,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检察院更好明确侦查方向,确保搜集证据准确性,提高公诉成功率。对于不认罪案件,检察院在侦查获得证据、法庭讯问、当庭举证等方面,都明显投入更多的精力。例如从法庭举证的数量来看,控方在不认罪案件中举证的数量明显多于认罪案件。⑺因此 ,对于检察院来说,有着通过“认罪从宽”的承诺或诱导促使被告人认罪的动机,控辩双方的关系由对抗向非对抗转变。被告人在此心理预期下认罪,若未能在量刑时予以采纳,则可能带来的是上诉率的上升。
另一方面,检察院虽然积极促使被告人认罪,但在公诉时却缺少向法院主张这一情节的动力。起诉书的制作要求规范,指控的事实清楚,用语准确、明晰。而认罪态度只是酌定情节,又属于主观的评判,有不确定性。在起诉书中写入认罪态度,既可能影响起诉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又可能产生庭审前态度与庭审中不一致的现象。甚至,有的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却以检察院已经在起诉书中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主张其在法庭上对部分事实否认不能认定态度差。因此,当检察院完成侦查起诉的前期工作,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坏对其不再产影响,在被告人与检察院对“认罪从宽”的约定并没有约束力的情形下,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将倾向于回避被告人的认罪态度。
(三)法院对认罪案件有较强偏好
法院对被告人认罪案件应当有较强偏好,原因在于:(1)被告人认罪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例如依刑事诉讼法第213条之规定,简易程序中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可以不受普通程序中相关规定的限制。(2)被告人认罪降低了法官错判的风险。虽然理论界对认罪案件,尤其是简易程序的证据标准问题,有“略低证明标准说”⑻和“同一证明标准说”⑼的争论,但客观上因被告人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关的证据基本无异议,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可能性降低,在事实认定投入更少的精力。(3)法官对是否认定认罪态度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其可充分利用此情节对被告人从宽量刑,促使被告人上诉率的降低。
法官对认罪案件在论证思路上有所不同。依我国的司法解释规定及主流证据法理论,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都要以印证为标准,对全案证据进行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审查判断时,也要以证据之间的印证作为衡量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尺度。⑽对不认罪案件,法官的推理思路是证据——>中间待证事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最终待证事实(据以定罪量刑的最终裁判事实)(图1)。理论上,被告人认罪案件也应遵循相同的证明思路。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认罪案件法官主要是审查口供是否完整、一致,然后再用其他单个证据与口供进行形式印证,审查其他证据与口供是否一致。只要有一小部分证据信息与口供相符,就达到印证要求,满足口供补强规则,案件达到证明标准(图2)。此时,这些证据实质上起到的是“烘托”口供的作用,而不是进行证据推理的依据,容易造成对犯罪事实的审查不明,出现冤案。
三、故意伤害罪裁判文书中认罪态度的实证分析
不同的罪名,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可能不同。为使分析结果更准确,有必要最大限度地保持其他变量的一致性。故,本文只从刑事案件中占比例较大的故意伤害罪案件选取样本。具体方法为登录北大法宝的“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库”,输入标题关键词“故意伤害罪”,时间选择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共得到17103件符合条件的案例。然后通过等距离抽样方式,每隔20份抽取一件,即分别抽取20、40、60、80、100……,共855个样本。但其中部分为减刑案例,剔除这些无效样本后,有效样本共778个。公诉意见、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中提及认罪态度的案例共395件,占50.9%。
(一)认罪态度在样本中的体现方式
1、检察院、被告人对认罪态度重视程度有所不同
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提及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比例高,被告人提及的次之,检察院很少在量刑建议中提及。被告人辩护时提及自己认罪态度好的裁判文书111份,占26.9%,这些认罪的被告人中有50%是聘请了律师支持诉讼。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件183件,其中主动提及认罪辩护意见的有81件,占42%。因此,被告人因法律知识欠缺,虽在庭审中对犯罪基本事实或罪名认可,但明确知晓良好认罪态度可减轻量刑的比例不高。律师以认罪态度好作为辩护意见的比例未过半,既可能是辩护方式问题,也可能是认罪态度好对量刑从轻影响力不大,未引起重视。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提认罪态度好的只有1个。在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公诉书中提到“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⑾。
2、裁判文书认罪态度多是与其他酌定情节并列陈述
样本中,只有29份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单独提及了认罪态度,占认罪案件的6.9%,如王某乙故意伤害案中,写道“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⑿。更多的采用赔偿被害人、被告人谅解、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如实供述、属于民间矛盾纠纷等多个酌定量刑情节并列表述的方式,占71.8%。例如“被告人黄某富、陈某军、郭某辉、陈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四被告人可从轻处罚。”⒀
3、裁判文书关于认罪态度好坏的论证不多
被认定为认罪态度好的案件占77.3%,法院一般直接得出结论,唯一能体现认罪态度好的表述一般是被告对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如“被告人李贝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且当庭自愿认罪” 。⒁ “认罪态度一般”对量刑的影响往往很小,裁判文书中基本不会提及,只有一件提到“王传伟虽系主动投案,但认罪态度一般。”⒃ “认罪态度差”的案例在样本库中极少,只有5件。在王金奎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不属实,当日自己和姐姐王记云找王安定是为了解决王安定骑摩托车撞伤王记云的事情,在撕扯过程中,王安定自己用拳头打伤鼻子,因为自己没有打人,也不同意赔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奎在庭审中,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应酌情从重处罚。”⒄因此,在被告人辩解的事实与法官通过综合证据等形成的内心确认有出入时,更容易被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
(二)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
被告人的量刑结果受不同量刑情节的影响,本文在研究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时,也应放置在研究所有量刑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中。因此,研究的问题简化为多个自变量(即各量刑情节,本文中主要包括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有过错、坦白、主从犯、立功、邻里纠纷或民间矛盾、未成人或盲人犯罪、累犯、前科、如实供述、自首)对因变量(即量刑结果)的影响程度,采用spss多元线性回归方法进行分析。
1、致一人轻伤案件中认罪态度的量刑影响
在致人轻伤案件中提及认罪态度的占46.7%。在构建回归模型⒅时以轻伤刑期⒆为因变量,其他自变量不变。分析结果中,R方为0.385,说明回归的拟合度略低,对数据的解释能力一般。Durbin-Watson为2.212,说明模型残差存在比较弱的正自相关。Sig值远低于0.05,说明模型整体有较强的显著性。从回归方程来看,方程常量(B)表示基准刑量刑起点为14.780个月,认罪的方程系数为-2.242,即认罪态度好可减少2.804个月,减少幅度15.2%。认罪态度在方程系数大小及显著性(Sig)均明显低于赔偿、被害人有过错、民间矛盾或邻里纠纷等酌定量刑情节对刑期的影响。
模型汇总b
|
模型
|
R
|
R 方
|
调整 R 方
|
标准 估计的误差
|
Durbin-Watson
|
1
|
.620a
|
.385
|
.294
|
6.93831
|
2.212
|
a. 预测变量: (常量), 未成年人、盲人, 持刀持械, 坦白, 前科, 谅解, 被害人过错, 累犯, 自首, 邻里纠纷、民间矛盾, 如实供述, 主从犯, 认罪, 赔偿。
|
b. 因变量: 刑期
|
图3
系数a
|
模型
|
非标准化系数
|
标准系数
|
t
|
Sig.
|
B
|
标准 误差
|
试用版
|
1
|
(常量)
|
14.780
|
1.425
|
|
10.372
|
.000
|
自首
|
-2.804
|
1.991
|
-.145
|
-1.408
|
.163
|
认罪
|
-2.242
|
1.775
|
-.130
|
-1.263
|
.210
|
如实供述
|
-2.037
|
1.787
|
-.108
|
-1.140
|
.257
|
赔偿
|
-7.149
|
2.068
|
-.435
|
-3.457
|
.001
|
谅解
|
.960
|
2.128
|
.055
|
.451
|
.653
|
被害人过错
|
-4.360
|
2.403
|
-.165
|
-1.815
|
.073
|
邻里纠纷、民间矛盾
|
5.558
|
2.841
|
.182
|
1.956
|
.054
|
累犯
|
4.284
|
2.229
|
.168
|
1.922
|
.058
|
前科
|
6.374
|
2.705
|
.209
|
2.356
|
.021
|
主从犯
|
2.512
|
1.199
|
.201
|
2.095
|
.039
|
持刀持械
|
1.469
|
5.334
|
.025
|
.275
|
.784
|
坦白
|
-7.519
|
4.777
|
-.155
|
-1.574
|
.119
|
未成年人、盲人
|
-.742
|
7.151
|
-.009
|
-.104
|
.918
|
a. 因变量: 刑期
|
图4
2、致一人重伤案件中认罪态度的量刑影响
在致人重伤案件中提及认罪态度的占57.7%。回归模型R方为0.496,回归的拟合度比在轻伤案件中高,Durbin-Watson为1.896说明模型残差存在比较弱的正自相关。从整个模型的显著性、方程系数的显著性来看,基本均高于0.05,只有常量(B值)的显著性明显低于0.05,说明在重伤案件中,除立功P值(Sig)为0.96接近0.05外,其他量刑情节对刑期无显著影响。基准刑的量刑起点为52.553个月,认罪态度在方程中系数中为-5.392,占常量的10.26%,基本与量刑指导意见中10%的减轻幅度吻合。
系数a
|
模型
|
非标准化系数
|
标准系数
|
t
|
Sig.
|
B
|
标准 误差
|
试用版
|
1
|
(常量)
|
52.553
|
10.144
|
|
5.181
|
.000
|
自首
|
-7.651
|
12.958
|
-.171
|
-.590
|
.562
|
认罪
|
-5.392
|
10.648
|
-.133
|
-.506
|
.618
|
如实供述
|
15.914
|
10.194
|
.368
|
1.561
|
.135
|
赔偿
|
-2.658
|
9.357
|
-.065
|
-.284
|
.779
|
谅解
|
-6.706
|
10.173
|
-.145
|
-.659
|
.518
|
被害人过错
|
-13.177
|
20.926
|
-.159
|
-.630
|
.536
|
邻里纠纷、民间矛盾
|
-3.917
|
24.679
|
-.034
|
-.159
|
.876
|
累犯
|
-3.272
|
10.228
|
-.067
|
-.320
|
.753
|
前科
|
21.532
|
19.813
|
.260
|
1.087
|
.291
|
主从犯
|
-8.250
|
7.703
|
-.257
|
-1.071
|
.298
|
立功
|
-34.210
|
19.518
|
-.413
|
-1.753
|
.096
|
坦白
|
-10.553
|
21.092
|
-.092
|
-.500
|
.623
|
a. 因变量: 刑期
|
图5
3、认罪态度好与适用缓刑有显著正相关
故意伤害案件中有66.95%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依据法律规定缓刑适用于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可见认罪态度好是缓刑适用的重要条件。在判处缓刑的案件中提及认罪态度好的占57.84%。通过spss的双变量相关分析,认罪与缓刑之间的spearman相关系数为0.169,表示二者之间存在不完全正相关。两者这间不相关的双侧显著性值为0.004,表示在0.004的显著水平上否定了二者不相关的假设。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罪态度好与适用缓刑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
相关性
|
|
认罪
|
缓刑
|
认罪
|
Pearson 相关性
|
1
|
.169**
|
显著性(双侧)
|
|
.004
|
N
|
287
|
287
|
缓刑
|
Pearson 相关性
|
.169**
|
1
|
显著性(双侧)
|
.004
|
|
N
|
287
|
287
|
**. 在 .01 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
图6
四、对认罪情节的量刑规范化
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量刑折扣制度必须具备三个特征:(1)、具有可操作性程序确保制度的实施;(2)保证犯罪嫌疑人在作出自愿供述决定之时就能清晰地感到供述将给其带来的好处是什么;(3)使犯罪嫌疑人能够感受到这种好处得到落实的必然性。⒇
(一)认罪内涵的具体化
在裁判文书中认罪态度常与其他酌定量刑情节并列陈述,笔者通过多项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将认罪作为因变量,将对事实或罪名无异议、赔偿、谅解、如实供述、被告人过错、邻里关系或民间矛盾、情节轻、初犯作为协变量。通过分析发现模型整体显著性好,除对事实或罪名无异议、邻里纠纷或民间矛盾外,其余情节P值均低于0.05,与认罪态度有较强的显著性。因此,我们可以推测法院在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时,或多或少受到其他酌定情节的影响,有悖于“禁止重复评价”的刑法原则。
从广义概念说,认罪态度好可以表现为自首、坦白、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真心悔过等。但目前《量刑指导意见》已将自首、坦白、赔偿单独作为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规范,因此裁判文书中的“认罪”是在除前述之外的狭义上理解。事实上,“认罪态度”在对犯罪事实的认识程度上低于自首、坦白,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悔改表现又有交叉。
图7
从学理上,笔者认为认罪态度只应区分为好和不认罪两类,而非好、一般、差。“认罪态度好”一般应指被告人不仅承认指控的事实及罪名,甚至甚至具有明显的悔改意思表示,但其程度要弱于自首、坦白,即当有自首、坦白时,良好的认罪态度即被吸收,否则有违禁止重复评价的刑法原则。属于认罪态度好的情形包括: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实;交代犯罪事实不编造、不隐瞒,无翻供或串供;对所犯罪行追悔莫及,决心改正;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等。“不认罪”即无法认定为好的认罪态度,包括一般或差。原因在于认罪态度的主观性太强,不少学者已经提出不认罪不应从重处罚⒇,如果区分出“认罪态度差”,则实践中很容易将被告人合理辩解、依法行使辩护权利的行为认定为“差”,并在量刑时予以从重惩处,造成冤假错案。
(二)完善针对认罪态度的辩论及论证
1、检察院应在庭审中就被告人认罪态度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认罪后,在心理上会对检察院、司法机关的对策行为较为敏感,希望自己的行为能够实现刑罚从宽的结果。从样本分析可知,检察院作为简易程序启动的建议者,司法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比例低于预想结果,起诉书中提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的比例则更低。检察院对认罪态度的模糊化,不利于提高被告人认罪动力。当被告人认罪态度明确,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应有所体现。在体现的方式上,正如第二部分所论,不宜在制作起诉书时认定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而应在庭审辩论阶段,结合被告人以前及当庭态度,在发表公诉词时予以认定。被告人以前的认罪态度好,检察院在开庭时再次强调,可强化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动机,增加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的可能性。相反,如被告人认罪态度一直不好,检察院可强调起诉书中未提认罪态度差,就是希望在庭审中给予被告人悔过机会,从而督促被告人转变认罪态度。
2、认罪案件应将重在审查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
在被告人对起诉指控没有实质异议,对指控罪名放弃进行抗辩的情况下,应将审判重点转为审查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而非通过控辩双方对抗查明案件事实。(2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前,检察院、司法机关应当明确告知其认罪后可能适用的特别程序、可能减轻刑事处罚、虚假认罪的法律责任等,确保其在理智的情形下,作出认罪的意思表示。另外,对认罪态度的辩论环节也有利于审查被告人的认罪是否真实、自愿、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了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采用交叉式程序,即审理程序分为犯罪事实调查、量刑事实调查、犯罪事实辩论、量刑事实辩论四个阶段,确立的是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控辩双方在量刑环节可就认罪态度好坏、对量刑的影响等进行辩论,从而既引起法官对此酌定量刑情节的重视,也能防止虚假认罪的产生。
3、“认罪态度好”应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论证
在认罪案件中,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与论证容易采用有罪口供与证据的形式印证,而非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来推理案件事实。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还应避免重口供轻证据,程序上的简易并不等同于论证过程的简化。另一方面,对认罪行为在司法文书中作出正面评价,还可以向社会释放“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朴素观念,进而从正面影响社会主流价值体系的形成。(22)通过对样本分析,法官在论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时基本均是一笔带过,很难从文书中看出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论证过程,这并不符合目前司法改革中对裁判文书说理日益重视的趋势。诚然,裁判文书的书写要求不可能完全实现对各个量刑情节事无巨细地评析,也不可能将被告人在庭审时所作的悔过陈述写于其中,但至少应当保证在“本院认为”中如果认定认罪态度好,事实部分应当提及“被告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或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而不能在没有任何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的表述前提下,直接认定为认罪态度好或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法官量刑时采纳认罪态度好坏的随意性。
(三)不同情形、不同认罪程度在量刑幅度上阶梯减少
《量刑指导意见》对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但并未区分致人受伤的程度。这可能导致基准刑越高的,认罪态度对刑罚的减少绝对值越大,而事实上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主观恶性上应当大于致人轻伤。而且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等不同阶段认罪态度好可以减少的量刑幅度也未区分。为了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案同判,实现司法公正,酌定量刑情节对量刑幅度的影响应当逐步细化。这种细化应当是建立在对众多司法案例进行系统地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的结论,其可以克服逻辑推理法缺乏理论支撑和实践依据的不足。
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应当是划分层次,不同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阶梯减少。从轻伤、重伤多元回归方程来看,认罪态度的回归系数均大于10%,其原因可能是认罪态度本身是与其他酌定量刑情节共同发生作用,但由于提取自变量过程中将其作为一个单独量刑影响因素,导致比例偏高。对不同阶段的认罪,其体现出被告人的认罪程度、对侦查、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也同,量刑时有必要采取分级折扣的办法,区分在侦查期间认罪、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在法院审判过程中认罪,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的早期阶段认罪。因此,要想实现认罪态度在量刑上的规范化,还应当再细致到将一人轻伤、一人重伤、死亡、多人轻伤、多人重伤等情形与不同阶段的认罪态度排列组合,在不同的致伤程度、不同的认罪态度下考量认罪态度对基准刑的影响系数。
结语
不可否认,本文分析样本主要来源于北大法宝,其在构建案例库时可能存在一定的筛选标准。另外,在提取样本数据时,只要裁判文书“本院认为”中提及认罪态度就予以标注,但法院在量刑时可能只是作为非常小的情节顺带提及,不排除放大认罪态度对量刑影响程度的可能。但总体来看,整个样本还是存在着较多的共性和普遍性的,分析结果虽可能与司法实践略有出入,但基本准确、客观。为实现认罪态度量刑的规定化,有必要继续从实证的角度,对不同罪名中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进行分析,也有必要在程序法意义上对确保认罪态度真实进行思考探索。
⑴ (案例)详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刑初字第00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⑵ (案例)详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3)甬余刑初字第1229号刑事判决书。
⑶ (案例)详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刑初字第1470号刑事判决书。
⑾ (案例)详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3)浦刑初字第2072号刑事判决书。
⑿ (案例)详见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5)蓝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⒀ (案例)详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法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⒁ (案例)详见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3)成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
⒂ (案例)详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三终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⒃ (案例)详见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3)谷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⒇郭海清:《“拒不认罪”不应成为“从重处罚”的理由》,载《法学》2011年第12期,第138-1 47页。
(2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第2版,法律出版社会2010年版,第143页。
(22)孙长永、曾军、师亮亮:《认罪案件办理机制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4月,第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