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徐某。
被告人王某、徐某从2010年6月起伙同夏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闸北区山西北路388弄1号2202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查获待销售的假冒LV、GUUCI、CHANEL、ROLEX等知名品牌的商品,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徐某。经查,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标价,被告人王某、徐某也无法提供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线索。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通过实物勘验、走访、询价等调查方式,获得同类假冒商品的市场实际成交价格,认定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万余元。
【审判】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某、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判决发生效力。
【评析】
本案系销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犯罪未遂,发生在本市知名的七浦路服装市场周边区域,该区域是销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高发地段。本案的关键是对该区域查获的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待销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的货值金额如何计算。
一、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计算的实践做法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未遂中,待销售假冒商品货值金额是本罪的定罪处罚依据。但如何计算待销售假冒商品的货值金额始终是困扰司法实务的一个难题。因为实践中侵权行为人为了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侵权产品往往故意不标价,或者不立帐本,造成实际销售价格不易查清或者行为人无法提供可以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线索。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一般是委托价格鉴定机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进行价值鉴定,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规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但这种做法一旦涉及销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犯罪,就容易出现计算所得的货值金额畸高的现象,许多案件货值金额达百万元以上,甚至部分案件货值金额高达千万元。由此产生的一个弊端是导致销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的行为极易入罪,许多原来可以行政处罚的案件都达到了刑事案件的标准,刑事处罚的打击面过宽。另一个弊端则是由此得出的货值金额轻而易举的达到甚至远高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刑罚档次,导致罪责刑不一致,对侵权犯罪行为人明显不公。
二、应以市场实际成交均价计算假冒奢侈品牌商品的货值金额
不区分案情,简单执法,一概以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待销售假冒商品货值金额的做法并不可取。因为刑法规定的货值金额是指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所涉及的实际数额。本案中,待销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没有标价,被告人也不能提出具体查证实际销售价格的线索,侦查机关委托价格鉴定机构通过实物勘验、走访、询价等调查方式获得同类假冒商品的市场实际成交均价,并以此计算货值金额。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场所、犯罪对象、犯罪情节以及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等因素,认为侦查机关计算货值金额的方法符合客观实际,并予以认可。
首先,从犯罪场所来看,被告人经营场所位于七浦路服装市场区域,该市场区域在普通消费者群体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因属于大众化消费,该区域鱼龙混杂,在市场不断成熟、渐成规模的同时,客观上形成了一个销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的市场。正是这种非法市场的存在,为探究假冒奢侈品牌商品的市场实际成交均价提供了可能。
其次,从犯罪对象来看,销售的假冒商品大多是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奢侈品牌,因为假冒对象本身的价值越高,假冒者越有利可图。依据常理,在非正规场所销售者不可能以真品的价格出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购买者也不会认为自己购买的系真品,更不可能花费真品的价格去购买。
再次,从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角度看,通常不会认为销售者与购买者之间是在交易真品。如果以真品价格计算假冒奢侈品牌商品货值金额,不仅侵权犯罪行为人难以接受,社会公众也会感到匪夷所思,显然这种计算方法缺乏社会认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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