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两名青年女子虚造工资表,利用职务便利合伙侵吞公款,近日,松江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各判处仁惠丽、孙芳有期徒刑5年和3年。
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青年女子仁惠丽和孙芳,是上海某鞋业公司部门负责人,她们分别担任公司员工的工资审定工作和人事考勤工作。为捞取外快两人经事先预谋,利用孙芳担任负责员工考勤,仁惠丽负责制作公司员工工资审定表、工资表和辞职人员工资表的职务便利。由孙芳提供辞职员工和在职员工名册,仁惠丽虚造工资后,混入相应的公司辞职员工和在职员工工资审定表和工资表中,从而逐月侵吞公司财物。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她们共领取现金和物品价值19万3000余元,每月予以私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慧利、沈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均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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