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28台超级本电脑不翼而飞 竟是仓库领班“偷天换日” 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其入狱

 [日期:2016-03-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方某在担任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仓库领班期间,利用管理仓库库区货物的职务便利,在独自值班时,将28台华硕超级本电脑装进了14个漫步者音箱的空箱子内,并通过网站以低价买入了这14台“音箱”,然后转卖给事先联系的崔某获利。近日,奉贤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来沪务工的方某在上海某电商担任仓库领班,负责安排叉车工人搬运货物。2014年初,方某所在的高架仓库一次性进了60台同一型号的华硕超级本,之后便存放在高架区的二层货架上几个月没有动过。6月,准备离职的方某对这批无人问津的超级本动起了歪念,以偿还之前欠下的12万元赌债。
  方某首先登录公司网站确认了该型号笔记本价格,然后上网搜索收购笔记本电脑的渠道。经过电话询问,联系上昆山市从事电脑收购的崔某。约好见面细谈后,方某叫了辆黑车到昆山的一个电脑城与崔某见了面。交谈中,方某谎称,他是海关送货的,手头有一批超级本退了回来,想要处理掉,还打开电商官网给崔某查看了该型号超级本的价格,7000多元。见有利可图,并确认该批电脑全国联保后,崔某通过手机银行将18000元订金转了过去。双方约定以每台6000元的价格收购,并尽快交货。
  某日晚,正当方某一人在仓库值班。半夜零点左右,方某驾驶叉车将货架上的60台超级本铲下,取出最上面的两层共28台,并将剩余的电脑重新用缠绕膜包好,放了回去。然后,方某在仓库角落找了14个漫步者音箱的包装盒。在检查系统发现这些音箱盒正好没有库存后,以每盒2台包装好超级本。于是,方某用自己的账号登陆电商网站,随便编了一个“陈老师”的收货人,以不到9786元的价格购买了这14台“音箱”。下订单后没多久,方某就接通知,亲自开叉车将掉过包的音箱送到拣货区。三天后,方某收货后立刻与崔某完成了交易,拿到了剩余的15万元。还完赌债后,方某兴高采烈地去桂林逍遥了一番。
  2014年7月23日,公安机关接该电商公司员工报案,称其对仓库进行大盘点时,发现28台同一型号的华硕超级本不翼而飞,价值共计22万余元。通过对被窃电脑S/N  码的查询,公安机关发现了部分电脑的启用注册信息。通过联系使用人,追查出售人的方式,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崔某和方某。
  日前,奉贤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无视国家法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崔某在明知犯罪所得后仍予以收购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为何判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依据法律,在秘密窃取本单位财物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决定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工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后者是与职位无关,仅因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的环境状况而带来的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便利。因此,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若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