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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辱骂、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构成寻衅滋事罪

 [日期:2016-03-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观点】
寻衅滋事行为是否足以定罪,即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的情节是否恶劣,任意损毁公共财物的情节是否严重,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需认真审查。审查依据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被告人多次辱骂、恐吓医务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王敏多次在门诊室墙壁、门上书写侮辱性文字,且多次给该科室医生叶某某发送大量侮辱、威胁性质短信,并跟踪至叶某某家中,扬言欲伤害叶的家人,其行为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即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和经营,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被告人多次到医院任意损毁公共财物2000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上述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即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多次任意损毁公共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和经营,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被告人在医院起哄闹事,造成医院秩序严重混乱。王敏到美容外科科室纠缠、吵闹,用红色油漆在门诊室墙壁、门上乱涂乱画,书写侮辱性文字,打砸办公用品及门窗、天花板,综合考虑王敏实施上述行为的场所的性质、人数、时间,影响范围与程序等因素,可以认定其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综上,王敏为发泄情绪,不仅在客观上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即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共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且上述寻衅滋事行为分别达到子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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