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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单位、不特定多人或者公共事件,散布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网络秩序混乱的,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日期:2016-03-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8
核心提示:

【来源】2014年十大影响力诉讼案件秦志晖(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
【观点】
被告人秦志晖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使用昵称为“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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