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85号:淡某甲强奸、猥亵儿童案
(一)判断奸幼型强奸案件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考虑的因素
我们认为,判断奸幼型强奸案件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应当依照刑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审判经验,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着重从侵害对象、侵害人数、侵害次数或者持续时间、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略)
(二)对本案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淡某甲从1989年至2008年案发期间,采取引诱、胁迫等手段多次对幼女黎某某、蒙某甲、淡某乙、蒙某乙实施猥亵、奸淫,对幼女周某某奸淫一次,多次对幼女淡某丙实施猥亵。 第一,从侵害对象看,黎某某、蒙某甲、淡某乙、蒙某乙首次被奸淫的年龄为 6岁至 11岁不等,周某某被奸淫时为 12岁,均为不满 14周岁的幼女。第二,从侵害人数看,淡某甲奸淫幼女 5人,均已强奸既遂,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情形。第三,从作案次数和持续时间看,虽然周某某仅被奸淫 1次,但黎某某、蒙某甲、淡某乙、蒙某乙均被长期奸淫,持续时间从 10个月到 12年不等,其中黎某某、蒙某甲、淡某乙在已满 14周岁以后仍被继续奸淫,黎某某甚至被奸淫至18岁为止。...被告人淡某甲人格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大,所犯强奸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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